*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0940114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0940527第14屆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實施

 

01、為顧及本校教職員工照顧幼齡子女之需要,並兼顧教學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02、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以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為適用對象,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時,除配偶於本校服務外,應附其在職證明。

 

03、教職員工申請育嬰期間留職停薪,應於子女出生後至滿三足歲期間,提前二個月申請;教師學期為單位,期限以四個學期為限;職員工月為單位,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年。均不得逾子女年滿三足歲之日。

 

04、教職員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應於聘約有效期限內為之,聘任期滿如獲續聘,得

依前條規定再申請。

 

05、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如未逾規定期限,得再申請,惟應於學期

開始前二個月提出。

 

06、女性教職員工如於學期中娩假期滿,隨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於學期中為

之,惟應以一學期計算。

 

07、教職員工於辦理留職停薪育嬰期間除原已奉准進修外,不得前往國內外學校進

修或從事其他行業,如經查有上述情事者,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限於一個月內復職並依學校有關規定議處。

 

08、教師留職停薪期限屆滿申請復職,應於二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

申請者,視同辭聘。其欲提前復職者,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並應於學期開始前二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

     職員工欲提前復職者,得經所屬單位同意後送人事室轉陳校長核准提前復職。

留職停薪之復職,以回復原職或相當職務為原則。

 

09、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於辦理成績考核、敘薪及退休時均不予採計。

     前項留職停薪前後之年資於辦理教育部(局)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本校資深教

職員工獎勵及退休時視為連續。

 

10、同一期間有數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學校得考量教學、業務狀況核處。

 

11、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得由學校依規定聘用代理教師授課;職員工得聘用臨時人員或由現職人員代理。代理教師或臨時人員代理至留職停薪期滿或提前復職日為止,應無條件自動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

 

12、教職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自費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13、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