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會計章則 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 採購辦法 差旅費支領辦法 董事會支出辦法
 

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財產暨物品採購管理辦法

75.1月制定

95.9.21修訂

95.10.28第14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95.12.13高市教一字第095004823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1.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關於財產之登記、增置、經營、養護、減損等事項。

2.  本校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暨金額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或整批購買超過十萬元)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雜項設備等各項固定資產,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依相關規定辦理。

3.     本校財產購置、營造費用之來源,分為經常費、臨時費及學雜費等三部分。凡以移交、捐贈、撥入、孳生等關係無代價獲得之一切財產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4.     有關財產管理,另由總務處按照本辦法,訂立流程圖辦理。

 

第二章 財產之管理與編號

5.     本校之財產,集中總務處管理。但得按其性質由各業務單位及事務單位分別管理。財產名稱之文字。以中文為準,但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顯示其特定規範。本校之財產,應依財物分類標準之規定,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其所攤提之折舊,得按各同類財產由會計室作彙總之折舊。

6.     本校之財產,應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由總務處予以分類、編號。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1)分類編號:依財物分類標準準規定之類、項、目、節編號。(2)數量編號:在分類編號後,依個體財產名稱、

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7.     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下列登記憑證,依發生之事實,由總務處財產保管員於完成驗收手續後填造,為財產卡之登記。(1)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發生,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填造。(2)財產移動單: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財產之移動,由移出單位填造。(3)財產保養單:財產保養費之發生,由經辦修繕單位填造,並先送總務處或使用單位認。(4)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總務處或使用單位填造。

8.     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原則。並備置為總務處登記管理用之正卡及使用單位本身所保管用之輔卡兩種。

 

第三章 財產之取得、保管與移轉

9.     因政府補助之而購置財產,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0. 財產之增置分為購置、營造、撥入,孳生及其他等方式。本校財產之購置及營造工程,原則集中由總務處辦理,但其性質特殊者,得由使用單位會同總務處辦理。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得由校長遴派各處室主任,籌組委員會辦理之。財產之營造應擬具使用計畫於簽奉核定後,依法辦理。

11. 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本身孳生或因接收、捐贈而取得,應填明財產之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總務處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列。

12. 購置財產完成或營造工程完工時,應由總務處會同有關處室或校長指派之監驗人員,根據發票、契約、圖說、規格、樣品及其他單據文件,逐項檢查驗收。財產驗收應製作驗紀錄。驗收完妥,經驗收、會驗、監驗人員簽章後連同發票及其他有關單據文件,送交會計室結算。

13. 購置財產或營造工程驗收時,其數量、規格、結構與樣品、契約,圖說不符或有損壞及其他瑕疵,應通知出售人、承運人、承攬(造)人,履行契約規定或依法辦理。處理時,總務處應於發票或其他單據簽註後,送會計室查照登記。

 

 

14. 財產取得後應由總務或使單位妥慎保管。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登記,變更時亦同。工具及其他體積較小之財產。應集中存置,必要時得設倉庫保管。暫不使用之財產,應妥慎保管。已無用途之財產,應訂定處理方式,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

15. 財產分配使用單偵時,應由總物處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用單位經核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財產分發、保管、使用係指各辦公室之家具,辦公用具、體育童軍醫藥等器具設備、實驗儀器、標本、模型、教具,圖書、電腦等)財產分配使用時應逐項點儼收,如有不符,應即迫究責任。總務處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實際使用狀況。本校之財產,非經核准,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6. 本校之財產,應由總務處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點紀錄。校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17. 總務處及財產使用單應經常注意財產之保養,並作保養狀況之檢查及紀錄。保養狀況之檢查全為(1)定期檢查:每學期末辦理一次。(2)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3)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檢查應周密詳盡,並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檢查後,如發現毀損必須加以修理時,應由總務處或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報請修理。

18. 總務處財產使用單位,對於財產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本校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關投保。

19. 本校財產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之財產列冊點交。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僅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末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迫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20. 本校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分為變賣、報廢、損失、撥出、贈與等。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如遇有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售者、不為本校需用者、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報廢條件為以達使用年限或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變賣。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

21. 本校財產之登記有增減者,應於每月終由總務處造具財產增減表。並於年度終了經實際盤點後,編造財產目錄。

 

第四章 物品採購暨管理

22. 本辦法所稱物品,係指本校有關公務使用之一般備用品(非消耗性質而又不屬財產類)及消耗物品(經一次或數次使用即消耗完畢)。其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辦法。

23. 本校採購物品,應釐訂一定規格。但為因應事實需要,得予保持適當彈性。由總務處根據使用單位(人)需求並經已核准之申購單項目,進行統一集中採購。

24. 每一學年度末(56月中旬),事務組長應會同會計室人員就下學年度需要之各種物品,向市場查明其規格、廠牌、批發及零售價格,列表備查。每一學期開學前,由每一行政人員根據過去消耗情形,估定實際需要數量,填具申請卡,一次請領辦公用品。

25. 本校經常需用之主要物品,應擬定最低存量標準,由事務組隨時補充之。各處室請購物品,應事先填具請購單,經核准後由總務處依規定辦理。採購物品(含營繕工程)達一定稽查金額者(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應經由校長、會計主任、總務主任,事務組長、驗收人員及使用單位等口頭會商後,再行辦理購進手續。

 

 

26. 各項物品,應由總務處驗收人員同保管人員,根據估價單,發票、契約、樣品及有關單證分別驗收。物品之驗收,應於物品送達後立即辦理,不得稽延。經辦採購人員,不辦理驗收工作。

27. 物品驗收時,發現數量、規格、品質不符或有損壞者,應即通知承辦廠商契約規定辦理。物品未經驗收,不得領發使用。物品驗收完畢,由驗收人員簽證後,連同發票及有關單據送會計室處理。

28. 公用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存以防腐蝕、損耗、盜竊學生實驗用材料易燃性者,應另行分別隔離保管。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於物品儲藏處所。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安全,乾燥及合用。

29. 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物品保管人員更迭時,應將經管物品會同盤點,交接清楚,並由主管派員監交。物品保管人員,應注意收回調職人員借用之物品。

30. 本校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各行政工作人員,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31. 物品保管或使用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物品賠償之標準,依損壞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價計算。物品損失,由於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規定賠償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依法究辦。

32. 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用憑證報核。物品登記,其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物品經報廢者,應在物品帳內註銷。

 

 

 

第五章  車輛管理

33. 本辦法所稱車輛管理,係指本校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含學生校車)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34. 本校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並應同時向車動會辦理登記;報停報廢時亦同。並應依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公務車輛產權轉讓,應向本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外,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35. 公務車輛,應由總務處集中調派。平日未出勤時應停放於指定地點。公務車輛之使用,應一律以公務為限。申請使用公務車輛應填具派車申請單,經核可後轉交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車輛駕駛人應將派車單人所訂行車紀錄項目,詳細記載,於用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車輛管理人員,每日應將出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詳加審核登記。

36. 公務車輛耗油標準,由總務處按實驗結果,參照同地區、同型、同年份之車輛耗油量訂定。需要油料,應根據耗油標準及里程表所記行駛里程核發。

37. 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維護清潔,並應隨時檢查,如有損壞即予修理,並應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車輛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隨時登錄車歷登記卡。

38. 公務車輛未達報廢年限而損壞,其修護費用過高者,得經監理機關檢驗證明後,依照規定程序汰舊換新。公務車輛之報廢,除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外,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繳還號牌及行車執照。

39. 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及總務處或教官室報告,如有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40. 交通事故之處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關辦理賠償手續。

41. 校車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1)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2)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3)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4)須覓妥適當之舖保或人保(5)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等規定辦理。

42. 本校校車駕駛人,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其項目為:(1)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2)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3)禮儀訓練及有關駕駛技術之常識。駕駛人之管理,除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外,應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章 辦公處所管理辦法

43. 本校辦公處所管理,係指除學生教室外,各處室公務上使用之全部房舍及其庭院、隙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與四周鄰接地區之設計、佈置、清潔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44. 各處室辦公室之構造及房間分佈,應切合實際需要,並依其特性,選擇適當地點,顧及安全。各辦公室應保持適當溫度、濕度,並注意調節空氣。在嚴寒酷時,應酌設防寒防暑設備。必要時其牆壁、天花板等,得使用吸音材料,以減低噪音。各辦公室面積,以每人3.3平方公尺為原則。並應注意有防空、防火、防盜、防風、防震及蟲害等之安全設備。

45. 各辦公室購置桌椅、櫥櫃等辦公用具,其規格顏色應力求劃一。室內桌椅應按圭作性質及其進行之順序,合理排列並力求整齊。不得堆置不用家具及物品,私人衣帽雨具等應存放於指定處所。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置整齊。

46. 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或水壺及茶杯,以便取用;並懸掛時鐘、日曆及溫度計等。禮堂及會議室應依規定懸掛國旗、國父遺像、元首玉照。

 

 

 

47. 各處室銜牌應懸掛於室門正上方或左側,其字體一律楷書,直式者由上向下寫,橫式者由左向右寫。房屋牆壁,應經常保持清潔,殘破者應予修整。各處室所在區域,得設計佈置花木;並經常修剪。走廊通路,應視需要裝置照明設備。並於適當地點設置公告欄、意見箱等。

48. 各辦公室內應保持肅靜,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應保持適度音量,以免妨礙他人。非因公務必要,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使用打字機等發生噪音之工作處所,應裝置隔音設備或與一般辦公室隔離,以免干擾。工友、司機均應在指定地點聽候派遣。

49. 各處室應注意遵守安全與保密規定,每日下班後,各處室主任或組長應檢查辦公室內有無散置文件及櫥櫃抽屜已否落鎖。各處室人員除因特殊需要經核准者外,不得在辦公室內住宿;每日下班後,最後離開者應負責關閉電源,關鎖門窗。

50. 各辦公室對於使用能源之管理,應加強各種管制措施,以達成節約能源之目的。並應隨時保持室內整潔,確實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章 附則

51.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報經董事會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教育部令     台技(四)字第0940175766C

 

訂定「教育部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作業要點」。

 

    長  杜正勝

 

教育部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為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以有效監督私立學校財務情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   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項下之業務費、交通費及出席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私立學校年度總收入百分之一,且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須符合財團法人創設目的,並不得對各政黨、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及其關係人有捐贈相關行為。

四、   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顧問,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五、   私立學校董事會支用之業務費、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顧問所支領之交通費、出席費,應與董事會或其相關會議有關,或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上開人員並不得將個人支出由學校報支。

六、   私立學校董事會聘雇之職員,應列入學校員額編制,不得由學校董事擔任,相關之聘雇人事費用,應由董事會支出項下之人事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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