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教育部令 台技(四)字第0940175766C號
訂定「教育部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作業要點」。
部 長 杜正勝
教育部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為審查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以有效監督私立學校財務情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 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項下之業務費、交通費及出席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私立學校年度總收入百分之一,且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私立學校董事會支出須符合財團法人創設目的,並不得對各政黨、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及其關係人有捐贈相關行為。
四、 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顧問,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五、 私立學校董事會支用之業務費、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顧問所支領之交通費、出席費,應與董事會或其相關會議有關,或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上開人員並不得將個人支出由學校報支。
六、 私立學校董事會聘雇之職員,應列入學校員額編制,不得由學校董事擔任,相關之聘雇人事費用,應由董事會支出項下之人事費支應。